《宗教自由法案》
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令
既然万能的上帝创造了自由的心灵;凡欲以世俗的刑罚、重担或剥夺民权之举对其施以影响的企图,往往只会导致虚伪与卑鄙之习,且会背离我们宗教圣主的旨意——作为我们身心之主宰的圣主虽然无所不能,然而却不强制我们的身心;平民及教会的立法者与统治者本身只不过也是易犯错的凡人,但却以其不虔诚的傲慢取得统治他人之信仰的权力,将自己的意见与思维方式定为唯一真实正确的信仰,并致力加诸于他人,这已在全世界大多数的地方建立并持续着错误的宗教,且一直以来皆如此;强迫一个人为了其不相信之信念的普及而捐献金钱是有罪且专横的;甚至强迫其支持自己所属教派的这位或那位牧师也是剥夺其捐献给特定牧师的自由——他愿意遵循该牧师的道德规范并且认为该牧师最具说服人从善的力量——同时这也是剥夺牧师的短暂奖赏,这些是他们因让人赞许的自身行为而获得的,是对于其热诚不懈的指导人类之行为的额外鼓励;我们的民权无需依赖宗教信念,正如无需我们的物理学或几何学知识一样;因此,如果因一个人不声明皈依或放弃这个或那个宗教见解,就硬说他没能力担任受到信任或享有薪俸的职务,且以此宣布这个人不值得大众信赖,那就是极不慎重地剥夺了他的特权和利益,而对于这些特权和利益,他和他的同胞一样享有天赋的权利;这往往只会损害宗教原本所欲鼓励的原则,借着以世俗荣耀与金钱之垄断来收买那些向外界宣告并遵守该信仰之人;这些无法抵制诱惑的入固然都是罪人,可是那些引诱这些人的人也不能说是清白无辜的;如果我们容忍政府官员把权力扩张到思想见解的领域,任他们假定某些宗教的教义有坏倾向而限制人们皈依和传播,那将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错误做法,会马上断送一切宗教自由,因为在判断这些宗教的倾向时,当然是由这个官员作主,他会拿他个人的见解作为判断的准绳,对于别人的见解,只看其是否和他自己的见解一致,或者是否能容忍他的见解,而予以赞许或斥责;当宗教教义突然转化为公然反对和平和正常秩序的行为时,政府官员为了政府的正当目的,会有足够时间进行干预;最后,真理是伟大的。只要听其自然,她一定会占上风的,因为真理是谬误的适当而有力的对手,在真理与谬误的冲突中,真理是无所畏惧的,它只怕人类加以干涉,解除其天赋的武器──自由引证和自由辩论。一切谬误,到了大家可以自由反驳的时候,就不危险了:
大会兹颁布此法令,任何人不得被强迫参加或支持任何宗教礼拜、教会或教职,不得因其宗教见解或信仰而受到强迫、限制、骚扰、身体劳累、财产负荷或其它痛苦;所有人皆可自由宣布自己的信仰,并为维护其信仰而争辩,其公民地位绝不会因此降低﹑提高或受到影响。 尽管我们深知本大会只由为一般目的立法的人民所选出,无权限制后继大会的法令,因为那些大会所拥有的权力与我们相同,因此在法律上不能宣布此法令不可取消;但是我们有权宣告,并在此宣告,特此所主张的权利为人类天赋权利,今后若以任何法令取消或缩小此法令之效用,则是侵犯天赋权利。
资料来源:W.W. Hening, ed., Statutes at Large of Virginia, vol. 12 (1823): 84-86。







